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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女状告摄影师索赔5万元


时间:2024-07-20 21:02:09  来源:  作者:

台海网7月11日讯 (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翔法/文 杨希/漫画)“我的照片和视频怎么出现在多个社交平台上!”17岁少女小美(化名)应邀到厦门一个摄影工作室拍摄照片、视频后,发现她在该工作室拍摄的包括面部相关的照片、视频,竟被发布在多个社交平台上。为此,少女状告摄影师索赔5万元。

  近日,翔安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。这种情形,工作室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?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判。

  此前,在大林的邀请下,17岁的小美到大林(化名)的工作室拍摄照片、视频。拍摄后,大林向小美支付了500元,小美要求大林不能将她的面部照片、视频公开使用。

  2023年2月,小美发现她在大林处拍摄的包括面部相关的照片、视频被发布在多个社交平台上。其中,某平台上的两个账号均由大林所控制使用,且大林发布的照片、视频均被其他博主转发。

  在小美的要求下,大林删除了相关的照片视频,但小美认为大林严重损害她的合法权益,要求大林赔偿损失5万元未果,遂诉至翔安法院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民事主体享有肖像权、隐私权等人格权权利,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、复制、发行、出租、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人格权受到侵害的,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

  本案中,大林支付500元给小美,小美虽然同意拍摄照片、视频,但小美并未同意将其面部照片、视频公开使用。大林将含有小美面部的照片、视频发布到社交平台,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,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小美要求大林公开书面赔礼道歉,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

  至于赔偿精神损失,考虑到小美在拍摄视频及大林发布相关视频时,小美为未成年人,其相关权利应当得到严格保护,大林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,酌情认定大林赔偿小美精神损失费8000元。

  因此,法院一审判决要求,大林向小美公开赔礼道歉以及向小美支付赔偿款8000元。一审判决后,小美提起上诉。最终,二审维持原判,现案件已生效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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